陈慧燕律师亲办案例
退伙后未依约退还股金,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股金二十余万元
来源:陈慧燕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9-26
浏览量:906
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( 2017)粤0 4 9 1民初XXX号
原告:黄某某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慧燕,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:张某某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慧燕,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郝某某
被告:罗某某
原告黄某某、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、被告罗某某合同纠纷
一案,本院于2 0 1 7年6月1 5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
2 0 1 7年7月2 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黄某某、原告黄某某和
原告张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燕、被告郝某某、被告罗
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
款人民币2 2 7 5 0 0元;2、请求判决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
原告支付自2 0 1 7年5月1 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逾期还款利息,现
暂计算至2 0 1 7年6月1 5日约为9 2 9元;3、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
偿还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律师费人民币1 4 4 0 0元;4、请求判
决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5、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
部诉讼费用。事实与理由:原告黄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系夫妻,被
告郝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系夫妻。罗某某为澳门某某工程有限公
司(以下简称某某公司)合伙人之一0 2 0 1 5年8月初,黄某某与
罗某某协商,  由黄某某出资港币1 5万元向罗某某购买加达公司
.  10%的股权,后双方协议出资额变更为人民币2 0万元,黄某某可
随时撤出上述投资款项。黄某某通过妻子张某某账户向罗某某妻
子郝某某账户与2 0 1 5年8月1 1日转账支付人民币5万元,2 0 1 5年
1 1月5日转账支付人民币1 5万元。
2 0 1 7年4月1 9曰,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《欠款及还款事项
约定协议书》,确认两被告应返还两原告上述投资款人民币2 0
万元,且两被告还拖欠原告工资人民币2 7 5 0 0元。双方约定,
两被告应于2 0 1 7年5月1 5日前向两原告一次性还清款项人民
币2 2 7 5 0 0元,逾期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。但截至
两原告起诉之日,两被告仍未按协议约定偿还款项。为维护
两原告的合法权益,现特起诉至法院。
两被告辩称: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,双方之间是投资
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。现在两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来起
诉两被告,是不合理的。两被告在去年七月已经跟原告协商
过,两被告也承诺会还款,只是因为资金问题,会分批偿还。
之前协商的成果是,如果两被告每个月无法按期偿还本金,
两被告愿意每个月支付利息给原告,直到两被告完成在澳门
的诉讼,收到了工程款,两被告再还钱给原告。
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。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原告黄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系夫妻,
被告郝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系夫妻。
2 0 1 5年1 1月5日,原告黄某某、被告罗某某、案外人周某某、
刘某某签订《合伙契约书》,约定上述四人各持有某某工程有
限公司10%(即HKD$150, 000)、40%、25%、25%的股份。同日,
原告张某某向被告郝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 5 0 0 0 0
元。另外,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取款业务回单记录,原告张
某某在2 0 1 5年8月1 1日取款人民币5万元。上述转账业务回单和
取款业务回单上均用手写俸记载“此款应作为10%股权投资之
款项。"
2 0 1 7年4月1 9日,两原告和两被告签订《欠款及还款事项
约定协议书》,双方约定如下内容:欠款人罗某某系原澳门某某
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加达公司)合伙人之一,罗某某协同加
达公司其他合伙人一起,与黄某某签署了一份合伙契约
书,约定如下内容:黄某某出资1 5万港币(后调整增加到2 0万
元人民币),持有某某公司10%的股份。欠款人罗某某和欠款
人郝某某均确认上述款项人民币2 0万元已经收到,双方协议投
资合伙人黄某某可任意时间撤出所投款项。对于上述借款,欠
款人罗某某和欠款人郝某某均确认收到,且确认此项欠款真实
存在,还没有偿还。双方还确认除欠款人民币2 0万元之外,
尚拖欠黄某某的工资人民币2 7 5 0 0元,即截止到2 0 1 7年4月1 3日,
欠款人罗某某和欠款郝某某一起拖欠张某某及黄某某夫妻共计人民
币2 2 7 5 0 0元,  欠款人罗某某和欠款人郝某某均承诺在2 0 1 7年5
月1 5日前一次性还清。如未还清全部款项,则按照当期中国
农业银行贷款利率,收取欠款人未偿还的款项相应的本金和
利息,并且出款人张某某及黄某某夫妻,可直接向中山市法院或
澳门当地法院或香港当地法院起诉,  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
法律后果,  由欠款人罗某某和欠款人郝某某自行承担。
截至法庭辩论结束之时,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款项。
本院认为,本案被告罗某某为香潜特别行政区居民,根
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
法律适用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一条、第十九条的规
定,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。本案是合同
纠纷,  两原告和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在内地,  内地与本案
有最密切联系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
用法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
律。
原、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的《欠款及还款事项约定协议书》
是原、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
强制性规定,为有效合同,原、被告双方应该按照《欠款及
还款事项约定协议书》行使权利,履行义务。但两被告至今
未偿还欠款,两被告已构成违约,两被告必须承担相应的违
约责任,因此,两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偿还欠款人民币2 2 7 5 0 0
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依据充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《欠款及还款事
项约定协议书》并未明确约定在珠海法院起诉时须赔偿律师
费,  因此,两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,本院不
予支持。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、
第一百零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
第四十一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
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一条、第十
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罗某某和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
连带清偿原告黄某某和原告张某某的欠款人民币2 2 7 5 00元;
二、被告罗某某和被眚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
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连带计付前述欠款人
民币2 2 7 5 0 0元自2 0 1 7年5月1 5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
的利息给原告黄某某和原告张某某;
三、驳回原告黄某某和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
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
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 4 7 1元,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34. 14
元,合计人民币4205. 14元,  由两原告负担人民币2 5 0元,  由
两被告负担3955. 14元。
如不服本判决,原告黄某某、原告张某某、被告郝某某可在判
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被告罗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
起三十日内,  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
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
以上内容由陈慧燕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慧燕律师咨询。
陈慧燕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004好评数33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广电文创中心九楼(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)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慧燕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京师(深圳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696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东-深圳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广电文创中心九楼(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)